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中实行招标代理机构竞争性比选的通知
点击数:27862007-09-28 00:00:00 来源: 鸭脖官方网站
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中实行招标代理机构竞争性比选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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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中实行招标代理机构竞争性比选的通知
各市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为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择优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提高招标代理水平,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和省建设厅、省监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活动的通知》(冀建市〔2006〕625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中实行招标代理机构竞争性比选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凡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投资、国有投资占主导或者控股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总投资3千万元以上(不含征地费、大市政配套费与拆迁补偿费),且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采取竞争性比选方式择优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其他项目可以参照本《通知》执行。
二、本《通知》所称招标代理机构竞争性比选,是指招标人按照比选公告的要求,通过对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等级、同类业绩、社会信誉、市场行为以及拟投入的项目技术力量和拟采用的招标方案等进行综合评审、打分,择优选定招标代理机构的方法。
三、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竞争性比选活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主动接受同级行政监察部门的执法监督。
四、依法取得国家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在资格有效期内,按照资格许可的范围可参加招标代理竞争性比选。外省招标代理机构办理进冀手续后可参加竞争性比选。招标代理机构的分公司、办事处等分支机构不得以其名义参加招标代理机构竞争性比选。
五、招标人不得以高于工程建设项目要求的资格等级、限定招标代理机构所在地域、违反规定降低招标代理费用等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招标代理机构参加竞争性比选。
六、招标人采用竞争性比选方式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应当在 “河北建设工程信息网”上发布竞争性比选公告。
竞争性比选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拟委托招标代理项目的基本情况,委托代理的内容和起止时间,资格等级、同类业绩、社会信誉、市场行为以及拟投入的项目技术力量和拟采用的招标方案等具体要求和评审办法。竞争性比选公告发布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竞争性比选公告发布结束之日起,至递交竞争性比选申请文件截止之日的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七、竞争性比选的评审工作由招标人组建的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应当由招标人从《河北省建筑工程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项目主管部门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员,以及与参加比选申请人存在经济利益或亲属关系的应当回避。
八、竞争性比选应当按竞争性比选公告规定的时间,在当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具体程序如下:
(一) 对竞争性比选申请文件进行审查,剔除无效申请文件;
(二) 按照竞争性比选公告规定的评审办法逐项打分;
(三) 根据打分情况,按得分最高确定招标代理机构;
(四)招标人向招标代理机构发放中选通知书;
(五)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自中选通知书发出之日起7日内订立书面招标代理合同。
九、所有竞争性比选申请人不符合竞争性比选公告规定的条件或者比选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组织比选。重新组织比选仍不能满足要求的,招标人可以直接确定招标代理机构。
十、竞争性比选申请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效:
(一)竞争性比选申请文件没有申请人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
(二)竞争性比选申请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竞争性比选公告要求的期限;
(三)未按国家标准收费或者向中标人收取招标服务费的;
(四)竞争性比选申请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五)不符合竞争性比选公告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十一、确定招标代理机构后应在“河北建设工程信息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2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招标人应当在3 个工作日内,向该项目的招投标监督执法机构提交竞争性比选书面情况报告并备案。对公示有异议的,当事人可以向有关监督部门投诉。
十二、违反本《通知》规定的行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十三、本《通知》涉及的比选公告等示范文本由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另行制定,颁布后遵照执行。
十四、各地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建设厅反馈。
二○○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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